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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得否為公司之股東?

未成年人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但須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未成年人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
之發起人,但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股份得自由轉讓,未成年人即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公司法第一二八條第二項】
 
公司股東未繳足股款時,得否先選任董監事?

公司設立時,應於股東繳足股款後始得選任董監事(可於繳足股款後於同日選任董事、監察人)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公司登記有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

公司登記有最低資本額之限制,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
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經濟部九十年十 二月五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二五三四九0號公告】

董事均以視訊方式參與董事會,董事簽到簿應如何處理?

董事均以視訊方式參與董事會,至少主席應於簽到簿簽名。
 【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北市商二字第0九三三0一六0八00號函,九十三年 度公司登記業務研
會決議】

                           

分公司暫停營業如何辦理?

分公司設立後,如無營業之必要,僅准辦理撤銷登記,尚無停業登記之適用。
 
公司股東(非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須辦理登記?

公司股東(非董事、監察人)間持股轉受讓,僅須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俗稱過戶)即可,無須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股權繼承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由合法繼承人逕向公司辦理過戶即可,毋庸檢具繼承文件送請主管機關登記;但若死亡之股東具有董事或監察人身分,公司應辦理死亡之董事、監察人的解任登記。

有限公司代表公司負責人死亡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應依法辦理繼承及向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如未辦妥繼承,得以遺產戶代表人辦理過戶登記,並重新推選董事(長)後,由新任董事(長)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 股份有限公司可否召開「董監事聯席會」,並檢附「董監事聯席會」議事錄辦理相關公司登記?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通知監察人,係賦與監察人出席董事會表示意見之權利,故監察人有列席董事會之權;惟公司法並無「董監事聯席會」之設置,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依業務需要應召開「董事會」,並檢附「董事會」會議事錄辦理相關公司登記。

 公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若原公司登記印鑑已遺失,公司得否僅蓋具新公司名稱印鑑提出申
    請?

公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若原公司登記印鑑已遺失,可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於申請書蓋新公司名稱之印鑑,並檢具原公司印鑑遺失切結書提出申請,無須再蓋舊公司名稱印章。【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中三字第0九二00八0一七五0號函,九十二度全國商業行政協調會決議】

 公司之登記,委託會計師代理申請者,其資本額之查核簽證如為同一會計師時,申請文件使用之會計師章是否應統一?

同一份申請文件內,申請書、委託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均應蓋具相同之會計師印鑑章。【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北市商二字第0九三三0一六0八00號函,九十三年度公司登記業務研習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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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類

行號繼承登記應附何種文件辦理?

請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各乙份(如有放拋棄繼承者請另加附繼承協議書乙份)暨其他應附書件辦理繼承登記。
 
行號負責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何種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請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及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一)外僑居留證。
(二)外人寄居民家(公寓)報告單。
(三)飯店或旅館出具並經警察單位認證之旅客住宿報告單。
(四)華僑身分證明書(如未經僑務委員會加註在台居所者,應另加附外住、旅行人口登記聯單)。(五)法院公證之居所宣誓書。

全體合夥人能否同時退出轉讓他人?

如原全體合夥人退夥在先,事涉合夥關係之消滅,應依法辦理歇業及清算程序;倘於新合夥人入夥後,原全體合夥人始退夥,則無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辦理程序同一般合夥人變更登記。

● 合夥組織可否變更為獨資組織?

依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由此可知,合夥組織之成立及存續須合夥人二人以上,若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致使合夥人僅剩一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且進行清算,並依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歇業登記(經濟部82年5月4日經商209103號函)。至於,獨資組織則可因加入合夥人而變更為合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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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類

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請同址營利事業登記中斷營業未滿二年證明?

可檢附下列文件併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辦理:
(一)同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若無同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可檢附:申請同址營利事業登記中斷營業未滿二年證明申請書(請註明申請之詳細地址及之前設於該址之公司行號名稱或統一編號)。
 
如何辦理建築物用途預先審查?

欲知所在地建物可否登記供營業使用,可填妥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乙份
【申請書可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稽徵所(分局)免費索取,或至本處商業會櫃以工本費洽購,或由台北市網站(網址:ooca.dortp.gov.tw)下載使用】,至本處第一科第十三號櫃檯(工務局建管處櫃檯)送件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預先審查,送件後七個工作日即可持公司(商號)或負責人印章及收據至送件櫃檯領取預審結果。

公司行號登記的地點是否一定要與執行業務的地點相同?

查公司行號登記所在地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商業相關法令並無登記所在地須與實際營業行為發生地一致之規定,惟若該營業地點具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性質(有設帳計算盈餘虧損,財務會計獨立者),須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分支機構登記。

● 房屋所有權人,因出租關係,提供承租房客成立公司行號;若出租關係結束,而房客未將公司
     行號遷出,但又找不到原承租房客,該如何處理?

公司、行號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屬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公司組織,且有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情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如承租人為行號組織,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處理方法亦同。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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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類

營利事業登記應加會消防局審查之行業有哪些?

公司組織:
理髮〈觀光理容、視聽理髮〉、視聽歌唱、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電影院、戲院、歌廳、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心)、閱讀計時收費、錄影節目帶播映業、短期補習班業、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爆竹煙火業樓地板面積一五0平方公尺以上之飲酒店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遊藝場、美容美髮服務業、瘦身美容業、健身房、撞球場、一般浴室、保齡球館、溜冰場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商場、超級市場

獨 資合夥商業:
理髮〈觀光理容、視聽理髮〉、視聽歌唱、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電影院、戲院、歌廳、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心)、錄影節目帶播映業、短期補習班業、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爆竹煙火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飲酒店、遊藝場、瘦身美容業、健身房、撞球場、一般浴室、保齡球館、溜冰場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商場、超級市場
 
如何查詢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資料?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已由經濟部建置完成,該系統可下載至個人電腦或直接於網路上操作,網址:http://www.moea.gov.tw/~doc/cod/index.html

開設網路商店或在網路上販售物品,要如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所謂網路商店係指透過網路虛擬通路販賣商品,而網路行銷、直銷或店鋪貨架銷售方式係行銷通路手段,非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訂應申請登記範疇,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至於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其他應備書件請參考本處網站申辦案件服務之營利事業登記。

資本額類

獨資合夥商號有無資本額限制?

商業登記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之資本額上、下限,惟資本額五十萬元(含)以上者,需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資本證明文件(含會計師簽證查帳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存款證明、委託簽證書);增加資本額者,就增加部分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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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 政 部 台 北 市 國 稅 局

                                                                  

商業管理

以他商號寄賣之酒類,提供消費者於營業場所內飲用,應否登記飲酒店?

飲酒店之定義為:凡從事含酒精性飲料之餐飲供應,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
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亦即業者提供營業場所,主要係以消費者於該場所內從事含酒精性飲料之餐飲行為即屬之;至於酒類之來源,是業者提供或其他商號寄賣或由顧客自行攜帶至營業場所飲用,則非所問。

坊間通稱之卡拉OK店須申辦營業項目為何?

所謂坊間卡拉OK,意即業者為招攬顧客所附設之視聽歌唱設備供唱歌使用,依一般消費習慣,餐館、小吃店、飲料店或飲酒店等營業場所均有擺設,依據經濟部函釋,營業場所附設投幣式或包廂式之卡拉OK而收取對價者,應另行登記視聽歌唱業之營業項目,如非屬上述二種視聽設備為業者免費提供時,則免辦營利事業登記。

餐館、小吃店、飲料店及飲酒店業因設置卡拉OK設備,音量過大製造噪音擾人?
     應向那個單位反應處理?

營業場所設置卡拉OK若屬經濟部函釋未收取對價或非屬包廂式經營之方式,因免辦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惟其製造噪音擾人部分,本處僅對業者其他營業型態有無取得合法執照部分作處理,至有關噪音部分,因商業法令並無規範及管制噪音,查屬本府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及警察局主管權責,請直接向該等機關反映或可直撥環保24小時噪音檢舉專線27206301反映,將有專人可為服務。

視聽歌唱業認定疑義及依據,有無違反法令?

有關視聽歌唱業之認定,係依經濟部八十年四月十五日經(八0)商字第二0八0四三號函釋: 【...視聽歌唱業,乃指以提供視聽伴唱設備供人歌唱為」「業務」之營利事業。而為商業之「業務」者,應以具有「營利性」為必要。有關餐廳內「附設」伴唱視聽設備,綜合客觀事實如消費者就使用視聽歌唱設備,無須支付對價者,則尚無前開管理規則之適用。「、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二六一五二號函釋:」餐廳、小吃店業者以投幣方式經營KTV,即屬有支付對價之營利行為,倘該業者無另增加視聽歌唱之營業項目登記,應屬經營登記範圍外業務範疇。「及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經(九0)商七字第0九00二一八八五九號函釋:」...營業項目登記為餐飲業,擅自經營包廂式KTV,如係為招攬消費者而屬經常性、固定性之經營方式,為免衍生管理與認定之困擾,不論是否收取對價,應另行登記視聽歌唱(KTV)業務。】

民眾從事商業行為除於稅捐單位辦理設籍課稅外,為何尚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才算合法營業?

市民於從事商業行為時,一般普通認知皆認為依法納稅即屬合法營業,而忽略或根本不知道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始得營業。
依商業登記法第三條之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四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是以,除屬前揭第四條規定之小規模營業者,其餘均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建設局商業管理處表示:如民眾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有任何疑義,可直撥查詢專線(02)27256491,或可至商業管理處網站下載表格,申請案件須知及線上申辦服務等。
該網站亦提供違規資料供民眾查詢,網址為:http://ooca.dortp.gov.tw。該處復表示,業者如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營業,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一經查獲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該處並籲請業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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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  政  部  台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何謂: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自律條款?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自律條款
一、場所承諾
          1.本場所明顯處懸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級別證,揭示為合法電子遊藝
             場。
          2.本場所定期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懸掛緊急逃生路線圖及消防配置圖。
二、消費承諾
          1.本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2.本場所深夜以後,禁止青少年滯留、消費、聚集、喧鬧。
          3.本場所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場所內飲酒、吸菸、吃檳榔。
三、健康承諾
          1.本場所禁止販售或免費提供菸品、酒類、檳榔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
          2.本營業場所除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3.嚴禁消費者提供毒品或違禁藥品,如經發現有吸食、販賣毒品及偽禁藥品之情事,將立即報
             警處理。
          4.本場所使用之器具定期消毒、清洗、更換,並隨時注意場所內良好之通風。
四、安全承諾
          1.本場所已裝置錄影監視器及警民連線裝置。
          2.本場所未設置畫面切換操控畫面。
          3.本場所逃生出入口隨時保持暢通,不堆放雜物或上鎖;消防器材應保持功能之正常及檢視其
             使用年限。
          4.本場所不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且不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寶島禮品販賣機機台上設有押分啟動按鈕,並有台北、台中…等九個地名鈕供押分使用,另有選擇大小按鈕及double up按鈕比大小得勝者,可累積分數,積分後可再打玩或兌換禮品等,是否為電子遊戲機?

寶島禮品販賣機,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係為販賣物品之機具。惟商業處查獲本市部分業者營業場所之機具操作方式為:機台上設有押分啟動按鈕,並有台北、台中…等九個地名鈕供押分使用,另有選擇大小按鈕及double up按鈕比大小得勝者,可累積分數,積分後可再打玩或兌換禮品等云,因顯與原申請評鑑之機具不同,且該機具與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例次評鑑通過之娛樂類機具,俗稱「小瑪琍」之機台操作方式相同,應屬電子遊戲機。

請簡單舉例說明電子遊戲機與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差異?

         
 1.非屬電子遊戲機:投幣式點唱機、投籃機、網路咖啡、選物販賣機、掌上型電視遊樂器、照
             相貼紙機、拳擊機(重力測試機)、手指點資訊查詢機。
          2.屬電子遊戲機(有憑消費者個人技巧及熟練度取得物品):釣蝦機、娃娃機。
          3.屬電子遊戲機(利用電、電子、機械等方式操縱):賓果遊戲(彩球)機。
          4.屬電子遊戲機(機台具射倖性及轉押注、得分等特定):彈珠臺、麻將臺、小瑪莉、7PK、
             5PK、BAR水果盤、跑馬、輪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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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SPA?商民如何辦理登記?

SPA一詞源於拉丁文Solus Por Agua,意即經由水產生健康,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並無SPA之營業項目,依該部商業司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經(八九)商六字第八九二一九0四一號函釋略以,設置各種按摩浴泉、藥浴池之設施,是否涉及醫療行為,應視其使用方法及對象而定,如果對象為正常人,則如同健身房之健身器材一樣,應不屬於醫療行為,如果對象為有疾病的病人,而使用的目的顯然在治療這些疾病,則涉及醫療行為,業者之經營行為,是否涉及醫療行為,應由醫療衛生主管機關,依個案具體認定。
至坊間流行備有水療機具設備、烤箱、蒸氣室、冷療室、湧泉池等,若係指經營游泳池業務並附設各種浴泉、蒸烤設施供人使用,應歸類為「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若以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應歸類為「三溫暖業」,另「藥浴池」若係指提供蒸氣浴,供人薰蒸沐浴者,而未設置三溫暖設備,應歸類為「一般浴室業」,若僅指提供以草本植物供人薰蒸,而未設置沐浴設備者,應歸類為「其他服務業(以草本植物供人薰蒸)」,上開四種行業別,並未涵括美容美髮服務業及瘦身美容業。

金如意景品自動販賣機、KK猩精品&卡片多媒體自動販賣機、超級侏羅記自動販賣機、自動販賣促銷機等機具,是否屬電子遊戲機?

按上述機台依原經濟部評鑑,應非屬電子遊戲機,其營業型態係以販賣禮品為主,惟部分業者為達獲利、吸引買氣,乃私自竄改機具玩法,改以遊戲為主,而依遊戲分數高低作為繼續打玩或換取禮品之憑據;依經濟部歷次函釋,該經竄改後之遊樂機具已非原申請之機具,其涉及射倖性、押分、積分、累計得分之遊戲(如彈珠台、水果盤、PK台、小瑪琍等機具,均屬電子遊戲機。)另坊間亦出現以「電視遊樂器」遙控轉換方式打玩水果盤遊戲及EZ TOUCH(觸控資訊台)僅供打玩麻將遊戲而無其他功能者,依經濟部函釋亦屬電子遊戲機。
所以,業者務必注意營業場所擺設之禮品機或自動販賣機,應符合經濟部評鑑或函釋非屬電子遊戲機之相關規定,且須與營利事業核准營業項目相符。至機台是否屬電子遊戲機及其相關操作方式,可以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http://www.moea.gov.tw/)及商業處網站(http:/ooca.dortp.gov.tw/)之經濟部「電子遊戲機名錄」查詢,以免觸法並維護權益。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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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

小商店需否辦理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詳情請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或轄區各稽徵所〈分局〉。

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需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為非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或事業,不適用營利事業登記之相關規定,應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至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是否得經營營利組織(事業)須依各主管法令規定辦理。

行號可否開設分店?

是可以
行號開設分店惟名稱應註明xx分店,且負責人應與本店相同,資本額則併總店。

公司和商號(行號)有何不同?

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無限責任。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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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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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備資料與辦理流程

藍色箭頭申請人應備證件 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1份。


2.章程。


3.發起人會議事錄。


4.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5.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正本。


6.發起人名冊(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送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名冊)。


7.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委託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


8.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


9.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並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章)。


10.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當選者應加附法人股東指派書,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並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章)。


11.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12.設立登記表2份。


13.規費(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不足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14.其他應注意事項: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本事務所電話:(02)268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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